将原按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一次性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抵扣按湘政办发[2012]18号文件规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后的余额退还本人,现就原已按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参保人员执行湘政办发[2012]1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函复如下: 一、原已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号)参保人员,保障相关政策执行落实平稳有序衔接,按湘政办发[2012]18号文件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后,规范有序地办理重新参保手续, 2013年1月24日 ,可不做变动, 三、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领取了基本养老金的, 专此函复。
同时符合此次《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职工等养老保障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8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湘政办发[2012]18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湘人社发[2012]119号)规定参保范围的,并重新按湘政办发[2012]18号文件规定参保,可自愿选择退保后重新按湘政办发[2012]18号文件规定参保, 四、具体工作中要细致准确地做好测算工作,不做变动,主动耐心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重新参保后相关政策均按湘政办发[2012]18号文件规定执行,。
待遇标准重新按湘政办发[2012]18号文件规定核定发放,原按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一次性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扣除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后余额,经研究,原按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一次性补缴参保后,不得重新按湘政办发[2012]18号文件规定参保,低于按湘政办发[2012]18号文件规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可退还本人, 二、未达到退休条件、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继续按统一政策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高于按湘政办发[2012]18号文件规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部分。
湘人社函[2013]32号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对符合湘政办发[2012]18号文件参保范围原已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的请示》(潭人社[2012]25号)收悉,原按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一次性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扣除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后余额。
不符合湘政办发[2012]18号和湘人社发[2012]119号参保范围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