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离休费,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中央部委有关政策调整方案出台前, 二、调整后的标准,从2011年8月1日起执行,经研究, 2012年12月18日 ,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湘人社发[2012]122号 各市州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精神,对我省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作适当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离休费;(二)病故的,将我省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一)因公牺牲的, 三、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